RFC 5322 第 3.6.2 节 https://www.rfc-editor.org/rfc/rfc5322#section-3.6.2定义了reply-to标题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Where 地址列表定义于第3.4节 https://www.rfc-editor.org/rfc/rfc5322#section-3.4。当展开ABNF语法时,我发现地址列表可以只包含phrase ":" ";"
(phrase被定义于第3.2.5节 https://www.rfc-editor.org/rfc/rfc5322#section-3.2.5)。所以这归结为你能够添加一个reply-to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标头。
RFC 规定:
当“回复:”字段出现时,它指示消息作者建议将回复发送到的地址。
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指定但未指定的地址,这似乎很奇怪。
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吗?我应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
您似乎发现了规范中的一个疏忽。好的!
如果您阅读了其余部分第 3.4 节 https://www.rfc-editor.org/rfc/rfc5322#section-3.4,你会发现这个(强调我的):
当需要治疗数个时
邮箱作为一个单元(即,在一个
分发列表),组
可以使用构造。群组
构造允许发送者
指示一组指定的收件人。
这是通过给出显示名称来完成的
代表组,后跟冒号,
后跟一个以逗号分隔的列表任意数量的邮箱(包括
零和一),并以
分号。因为名单上的
邮箱可以为空,使用
组构建也是一个简单的方法
向收件人传达
消息已发送给一位或多位指定的人
一组收件人,实际上没有
提供个人邮箱
任何这些收件人的地址。
这在(例如)“收件人”或“抄送”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但在(例如)“发件人”或“回复到”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他们通过将“发件人”指定为邮箱列表来正确处理“发件人”,但他们似乎在“回复”方面搞砸了。
看起来他们应该将回复设置为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可能值得尝试联系 IETF 工作组来指出错误。
[update]
我已针对此问题提交了针对 RFC 5322 的勘误表: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让我们看看他们用它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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