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四章 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25%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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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4-1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1

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一、职能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职责

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经理国库
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4、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
5、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
6、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考点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直接检查监督杈

1、对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范围:存款准备金管理、特种贷款、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管理、经理国库、清算管理、反洗钱、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管理

二、建议检查监督杈

1、央行根据需要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三、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1、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
2、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财务报表
3、央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并不排斥,不会导致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考点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标

一、法定监管目标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2、淮入职责
3、非现场监管职责
4、现场检查职责
5、报告职责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考点4:准入职责

一、机构准入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变更、终止申请),应自受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取缔
3、未经批准设立分支结构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罚款50-200万

二、业务范围准入

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申请,应3个月内做出决定

三、人员准入

1、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
2、处罚措施: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罚款
四、股东变更审查
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考点5: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

一、非现场监管职责

1、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风险状況,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
2、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等
3、统一编制并发表统计数据、报表
4、应当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据实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等
5、对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现场检查职责

1、检查人员≥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措施:
(1)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 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毀损的
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考点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措施

二、现场检查措施

三、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未改正的,可: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4、限制资产转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四、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对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采取有关措施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4-2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2

考点7:商业银行

一、经营原则

1、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组织机构

1、根据业务洁动范围分: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
(1) 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考点8: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常见)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条件程序

1、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只能由法律规定
2、单位存款:查询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冻结、扣划只能由法律规定

考点9: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一、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021变动】

1、资本充足率≥8%
2、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货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得超过10%

二、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1、借款人应提供担保,若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货款的,可不提供担保
2、关系人贷款
(1)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货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其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等
(2)不得向其发放信用货款,向其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3、同业拆借
(1)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2)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不足
(3)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4、投资限制
(1)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2)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2、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归还本金和利息或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3、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考点10: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概念

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

二、洗钱的过程

处置阶段(最容易被侦查到)、培植阶段、融合阶段(甩干)

三、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加勒比海等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考点11:反洗钱

一、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制定或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4、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等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审查新设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2、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若第三方未按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该金融机构承担责任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至少保存5年

4-3 民事法律制度 1

考点12:民事主体(3个)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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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

法定监护、协议监护和指定监护

4、宣告失踪(下落不明达2年)和宣告死亡(下洛不明达4年、因意外事件下洛不明达2年)

5、个体工商户

所负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6、农村承包经营户

所负债务以农户财产承担;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法人

1、定义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起止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差异程度不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不同而各不相同
(3)范国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继承权,法人不可能享受;商业银行的贷款经营权,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2021新增】

(1)起止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 实现方式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5、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2021新增】

(1) 法人机关: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a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如股东(大)会
b 执行机关:实施意思机关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c代表机关: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称为法定代表人
d监察机关:如监事会
(2)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所产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

6、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2021新增】

(1)法人的终止: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3) 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三、非法人组织

1、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考点13: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实施的;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过错责任原则)

4-4 民事法律制度 2

考点14: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种类

1、法定代理:依法直接产生,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杈益
2、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三、无权代理

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2、构成妻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无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
(3)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 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效力待定
经被代理人追认,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杈代理

1、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此客观情形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代理行为有效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损失的,向代理人追偿

考点15:物权

一、概念

1、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杈的种类
(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杈
(2)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标的是物、排他性、追及力

三、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 (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考点16:担保法律制度一 一保证【2021变动】

一、担保方式(5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保证

##1、一般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责任保证方式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除外
5、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证人主体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考点17:担保法律制度一一抵押

一、特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末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抵押权的实现 [2021变动】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受
2、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所得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士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五、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确定债杈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撒销
5、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考点18:担保法律制度一一质押

一、含义
1、债务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协商同意的除外
(3) 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协商同意的除外
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2021变动】
二、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1、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质权人的权利
1、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与其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2、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杈人可以放弃质权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杈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赔偿

考点19:担保法律制度——留置与定金、留置【2021变动】

一、留置

1、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定金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与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2)效力不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3)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做限制

4-5 民事法律制度 3

考点20:合同概述

一、概念:民事主体之问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程序:要约和承诺
2、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
三、合同的生效
1、生效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合同标的合法,且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是生效的前提
(2)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生效的合同一定成立

考点21: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合同
1、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虚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4、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应此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谷自承坦相应的责任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类型: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合同
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考点22: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助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绿色
二、抗辩杈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23: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撤销权 【2021变动】
1、行使情形
(1)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末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2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2021变动】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指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债杈转让、债务承担
三、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杈债务
四、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互负债务时,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债务时,以消灭债务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即混同

考点25:违约责任

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26:婚姻

一、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任何二方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债务【2021变动】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杈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财产清偿

考点27:继承

一、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021新增】
1、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杈
2、继承杈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互谅互让
4、杈利义务相一致
二、遗产的范围
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遗赠

4-6 商事法律制度

考点28: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

依法成立,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3、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社团法人
4、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的分类

1、我国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设立制度

1、设立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五、公司资本制度

1、资本法定,可分批缴纳
2、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股票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3、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变更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代表2/3以上表決权的股东通过,并进行变更登记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营決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3、监事会:法定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4、公司经理: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

七、公司终止制度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注意】
1、除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情形必须进行清算
2、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考点29: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
1、发行方式
(1)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
(2)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2、发行管理制度
(1)审批制: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
(2)注册制
(3)核准制: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3、发行保荐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及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4、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证券交易
1、交易条件
(1)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法律对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3)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证券交易限制和禁止 (2021新增】
1、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禁止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
四、投资者保护
1、交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双方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考点30:基金法

一、基金的分类
1、按资金募集方式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2、按基金组织形式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3、按基金运作方式分: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4、按基金投资对象分: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及另类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
1、特点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格监管,信息透明;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2、类型
(1)股票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2)债券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
(3)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
(4)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
(5) 混合基金
3、监管
(1)证监会: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
(3)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三、私募股权基金
1、概念
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2、特点: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
3、监管机构:证监会
四、商业银行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的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机构5年以上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考点31:保险法

一、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2、按保险对象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3、按保险实施范围分: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4、按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分:原保险、再保险
二、保险合同
1、主体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
3、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1、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应取得保监会办法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具备至少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考点32: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信托的设立
1、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
(1)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2)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等
3、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杈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但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1、委托人
(I) 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2、受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权的情形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2、信托终止的情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考点33:票据法律制度

一、含义
1、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基本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无因证券(合法持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三、功能:汇兑、支付与结算、融资、替代货币、信用
四、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是票据的流通转让的主要方式
3、承兑: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4、保证:除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五、票据杈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杈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3、票据杈利的取得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杈利
(2)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前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2、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无法律效力

4-7 刑事法律制度

考点34:刑法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1、特征: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和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2、构成: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3、犯罪末遂:已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4、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刑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考点35: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有的还要求非法占有
二、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分: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侵犯的客体分: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实施主体分
(1)针对银行的犯罪 (外部犯罪)
a 破坏金融管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b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不是故意)

考点36:危害货币管理罪

一、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1、违反货市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满16周岁,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考点37: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主体)
1、主管方面是故意,且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
—、高利转贷罪
三、违法发放货款罪(特殊主体)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反规定发放好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货款的,从重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般主体)
1、对象: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
2、伪造
(1) 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造
(2)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的人制造
3、变造: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加工真正金融票证,改变数额、日期等
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 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八、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九、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38:集资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共性
1、王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买施虛构事买、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3、使受骗者陷人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4、受骗人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5、受骗人或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集资诈骗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

考点39:贷款诈骗罪

一、客观方面表现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4、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二、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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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0: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副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过期、无效、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二、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2、客观表现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3)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为盗窃罪

考点41: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票据诈骗罪
1、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观方面
(1) 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3)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出票时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利用金融凭证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行为

考点42:职务侵占罪

一、犯罪主体: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表现
1、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
2、手段:侵吞、窃取、骗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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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3:挪用资金罪

一、犯罪主体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表现
1、挪用本单位资金给自己或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考点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犯罪主体
非国有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行为
三、区别于受贿罪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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